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武强县交通筑路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358691604X9,住所地武强县陈院村南。
法定代表人:李小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琪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武强县交通筑路材料有限公司经理,住武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武强县交通筑路材料有限公司经理,住武强县。
被申请人:衡水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强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3MA08RC7W07,住所地武强县武强镇新建路。
诉讼代表人:孙永全,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武强县交通筑路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衡水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武强县交通筑路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衡水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强分公司银行存款2724873.7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武强县交通筑路材料有限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码:6251001046020210000558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衡水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强分公司银行存款2724873.7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其他财产期限为2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武强县交通筑路材料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