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海南德润博实投资有限公司,住海南省琼海市长坡镇××。

委托代理人:李以兴,海南德润博实投资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宁波腾德新能源客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路75号F幢52号。

审理经过

海南德润博实投资有限公司与宁波腾德新能源客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琼9002民初9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所确定的义务,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270000,并欠本案执行费3296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林明清所有的存款(收入)330296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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