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田东生,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宣恩县。

被执行人:张鸣,曾用名张明,男,****年**月**日出生,侗族,住湖北省宣恩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东生与被执行人张鸣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田东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鄂2825民初50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鸣返还医疗费18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38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鸣向申请执行人田东生共计给付10000元,下余部分申请执行人田东生自愿放弃。定于2021年5月13日支付4000元(已支付),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3000元,2021年7月30日前支付3000元。申请执行人田东生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张鸣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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