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晓晨,女。
被执行人:刘佳妤,女。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晓晨与被执行人刘佳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8日作出的(2020)鲁1122民初57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20年11月4日向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标的:借款27500元]。
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如下:一、本案执行标的款27500元,已付3000元,剩余24500元被执行人刘佳妤自2021年3月开始每月25日以前支付1500元,直接将该款转至张晓晨中国工商银行62×××68帐号直至付清为止。
二、本案按照长期履行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刘佳妤有任何一期违约,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恢复执行。
三、执行费313元,由被执行人刘佳妤承担。
四、本和解协议一式三份,申请执行人各一份,被执行人一份,人民法院一份。
双方当事人已在和解协议上签字,签订日期为2021年3月10日订立。
被执行人刘佳妤已按和解协议将执行费313元缴纳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案应当按和解长期履行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鲁1122执286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