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谭秀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洮南市。
被执行人:王子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突泉县。
审理经过
谭秀君与王子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2020)吉0881民初356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谭秀君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子清给付申请执行人谭秀君借款共计24,000.00元及利息。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谭秀君同意用被执行人王子清工资还款。申请执行人谭秀君撤回执行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2021)吉0881执570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