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宋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梅,内蒙古松洲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徐某1,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员,住赤峰市。
被告:徐某2,男,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汉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
审理经过
原告宋某与被告徐某1、徐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宋某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18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