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青海莽原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地址:西宁市城中区七一路438号1号楼104室。
法人代表:黄显君,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青海省平安县大寨子村。
被执行人贾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在青海省海晏县金滩乡姜柳盛村。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青海莽原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某某、贾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杨某某已履行了全部支付义务,另一被执行人贾某某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青海莽原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收入、存款、车辆、房产及投资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征询申请人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赵 宏
审 判 员 娄仲和审判员索晓军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孙 白 露
书 记 员 祁 兴 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