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呼格吉乐图,男,蒙古族,****年**月**日出生,住 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张福,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沈阳市铁西区。 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呼格吉乐图诉被告张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在指定的期间交纳应预交的诉讼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卞志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苏圣塬 书 记 员 顾格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