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人:王某1,住太原市。
法定代理人:王某2(系王某1父亲),住太原市。
申请人:仲某,住太原市。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王某1与仲某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21年8月2日经太原市尖草坪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双方自愿申请调解;二、仲某同意于2021年8月2日一次性赔偿王某1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55000元(已履行);三、双方就此事一次性解决,再无任何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申请人王某1与仲某于2021年8月2日经太原市尖草坪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