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保某,住长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段某 诉讼代理人:郭某,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诉讼代理人:牟某,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宋某,住长春市二道区。

审理经过

原告保某与被告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保某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 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保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准许保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才巨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宇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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