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龙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胜,安徽瀛皖天静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袁金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龙兴与被告袁金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适用简易程序立案。诉讼期间,王龙兴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递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将诉讼请求的标的额变更为1万元,并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龙兴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予原告王龙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龙兴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夏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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