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州省罗甸县汇通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龙坪镇兴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8770590924Y。
法定代表人:余建春,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元佳,系贵州湖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侗族,贵州省罗甸县人,住贵州省罗甸县。
审理经过
原告贵州省罗甸县汇通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贵州省罗甸县汇通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省罗甸县汇通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已与被告庭外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
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
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省罗甸县汇通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7.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省罗甸县汇通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