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兆合,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村民。
被告:宗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居民。
审理经过
原告周兆合与被告宗福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孙留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兆合与被告宗福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周兆合向本院提出并明确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将搭建在原告房后的东、西两个棚子拆除;2.判令被告将堆放在原告房后1.2米范围内的杂物清除。事实和理由:2020年11月,宗福没有经过周兆合同意,自行在周兆合房后搭建棚子。周兆合发现后请村委会进行调解,要求宗福拆除搭建在周兆合房后的棚子,宗福不同意,村委会调解无效。宗福原来搭建的棚子是2018年法院判决拆除的,2020年11月宗福在原来的位置进行重新搭建棚子。为此,原告起诉到法院,请求依法裁判。
被告辩称
被告宗福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周兆合与宗福南北为邻,周兆合居南,宗福居北。周兆合宅院内建有北正房四间。经本院现场勘验,宗福于2020年11月用脚手架、彩钢板等材料在周兆合北正房后东、西两侧各搭建简易棚一个。上述简易棚上方的彩钢板南沿距周兆合北正房后檐墙约为50厘米,棚内堆放有渔网、木板、铁架子等杂物。
庭审中,周兆合称:2018年,我曾经起诉宗福拆除搭建在我房后的棚子,法院作出(2018)京0113民初240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宗福将搭建在周兆合北正房后的彩钢顶棚子二个予以拆除,后来宗福将棚子拆除了。但2020年11月宗福未经我同意,又在我房后原来的位置搭建棚子,并堆放杂物,与已生效的法院判决相互矛盾,所以起诉排除妨害。宗福称:我现在搭建的棚子距离其房屋后檐墙有60厘米的空隙,并不在原来的位置,不会对其房屋造成侵害。周兆合另称:我的房后还有1.23米的宅基地使用范围,宗福将棚子搭建在了我的使用范围内,应当予以拆除。宗福不认可周兆合所述,并称:周兆合所建北正房还占了我2.5米的宅基地使用范围。
上述事实,有(2018)京0113民初24098号民事判决书、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本案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根据现场勘验的情况,宗福在周兆合北正房后搭建的简易棚及堆放的杂物存在安全隐患且距离周兆合房屋较近,应当予以拆除和清理。故周兆合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双方争议的宅基地尺寸问题,因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本院不予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宗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自行将搭建在原告周兆合北正房后东侧和西侧的简易棚各一个拆除;
二、被告宗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自行将堆放在上述简易棚内的杂物清除。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被告宗福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