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俊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迪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俊宏不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3日作出的(2021)浙0282民初63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陈俊宏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在广东省普宁市,而发货地也在广东省普宁市。可见,不管是被告住所地还是合同履行地,本案的管辖法院都应是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为此,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徐迪明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依法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址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系通过淘宝网订立买卖合同,并通过物流公司送货上门的方式交付标的物,收货地为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糖坊路泰悦公寓,故本案依法应以该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因上述收货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光仪
裁判日期 二0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宋景平
书记员林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