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杜江晓,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宗县。
被告:王炳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昊王车业有限公司。
被告:广宗县昊王车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17825981224。
法定代表人:王炳洪。
住所:广宗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杜江晓与被告王炳洪、广宗县昊王车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杜江晓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炳洪、广宗县昊王车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判决之前原告撤诉是其权利,经查原告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故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江晓撤回对被告王炳洪、广宗县昊王车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原告杜江晓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