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原告):凌世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
上诉人(一审被告):吴千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云,(系吴千里女儿),女,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凌世军因与上诉人吴千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均不服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2020)黑0305民初488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一审未查清案涉楼房跑水原因,认定案涉房屋维修人工费2000元,无依据。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2020)黑0305民初48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凌世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吴千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均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