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万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中海,焦作市武陟县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小保,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武陟县。
被告:泽州县领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金村镇柳泉村南2000米。
法定代表人:刘江,经理。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九都路与孙辛路交叉口北航科技园16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水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志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文昌西街548号。
法定代表人:王浩,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万举诉被告安小保、泽州县领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小保、泽州县领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小保、泽州县领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公司的起诉,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万举撤回对被告安小保、泽州县领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