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三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
法定代表人:马玉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君,新疆昌年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密金风锦辉风电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哈密广东工业园/span>
法定代表人:陈江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玉洁,新疆君始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济南三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哈密金风锦辉风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风锦辉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密市人民法院(2016)新2201民初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粉尘处理设备一批,合同标的物是20台型号(×××)节能型粉尘处理一体机,合同约定的是种类物,并非按照定做人的要求专门制作。本案原审定性错误,导致事实认定不清。为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被上诉人提出的在使用设备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可在重审时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哈密市人民法院(2016)新2201民初40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哈密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济南三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696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