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杨本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渝,新疆阿尔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邢思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杨本洪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留四川省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若羌县楼兰机场有限公司邢思星的1,200,000元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四川省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若羌县楼兰机场有限公司邢思星的1,200,000元工程款,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永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飞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