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嘉峪关市。
委托代理人:李爱花,系申请执行人母亲。
委托代理人:刘俊年,系申请执行人父亲。
被执行人:付淋淋,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嘉峪关市。
被执行人:宋小雨,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嘉峪关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刘瑜申请执行付淋淋、宋小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依据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20)甘0271民初189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付淋淋应向申请执行人刘瑜支付借款及利息17243.58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49元,缴纳执行费205元,共计17897.58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付淋淋已将上述债务全部履行完毕;另被执行人宋小雨应向申请执行人刘瑜支付借款及利息80496.3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795元,共计82291.35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宋小雨与申请执行人刘瑜法定代表人李爱花、刘俊年于2021年4月27日达成分期还款协议,被执行人宋小雨承诺自2021年5月起每月还款3000元,还清为止,申请人同意该还款方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甘0271执14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