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
负责人:刘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伟,系该银行职工。
被执行人:陈某国。
被执行人:谭某春,系陈某国之妻。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衡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0423民初11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尚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3月5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0年3月6日用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0年4月2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有工商登记、股权、互联网银行等财产查询银行理财及保险公司,未发现银行理财信息和收益类保险财产信息。本院于同年2020年3月9日、3月19日、9月24日、12月29日、2021年9月30日再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工商登记、股权、互联网银行等反馈信息与第一次查询没有明显变化。2020年5月6日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没有工商以及住房公积金信息。
本院已对陈某国与谭某春共有的房产进行网络司法拍卖,但是经过两次拍卖以及一次变卖,现均已流拍。其他债权人同意以物抵债,但是没有在本院限定的时间内支付价款,视为其放弃该权利。
上述执行情况和信息,本院通过执行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除上述之外的其他财产或线索,但申请人未能提供。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债权141.210243万元(不含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已经扣划该房产的租金10万元,邮政银行分配款为53396元,旷某光受偿金额为10352元,唐某丰受偿金额为15402元,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受偿金额19450元,执行费1400元。
综上,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