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北冀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庄支行(原冀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前庄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郝金虎,该社主任。 被执行人:衡水豪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冀州市豪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衡水市冀州区冀新路民政局**邻。 法定代表人:尚中勤,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冀州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7)冀1181民初16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2月12日向被执行人邸雪英、张利、衡水豪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衡水豪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申请执行人处有土地一宗设有抵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衡水豪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衡水市冀州区冀新路北民政局西邻不动产一处。 二、被执行人邸雪英、张利、衡水豪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邸雪英、张利、衡水豪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邸雪英、张利、衡水豪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执行员  王爱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长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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