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冬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印印刷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潮白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795481521X。

法定代表人:张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晴,河北唤民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李冬梅诉被告中印印刷器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原告李冬梅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冬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冬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李冬梅负担(已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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