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晨环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工业开发区泰山路2号。 法定代表人:孙廷彦,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琦,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晨环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晨环生物科技公司)与被上诉人云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2020)黑8111民初18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中上诉人是否拖欠被上诉人工资及补助费的问题,应当结合双方签订合同中的条款约定及被上诉人云琦完成任务情况综合予以认定。一审对于该部分事实认定不清,应当予以重新审查。另外,工资补偿金的问题也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中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认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终结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2020)黑8111民初184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晨环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魏冬灵 审判员 赵云鹏 审判员 郭 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