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洱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国珍,别名杨寿清,女,****年**月**日出生,白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丽江市人,户籍地洱源县,现住洱源县。因本案于2020年4月6日被洱源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该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9日被洱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指定辩护人张**,云南点苍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洱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洱检一部刑诉〔2020〕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国珍犯失火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洱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许启慧、书记员罗雪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国珍及其辩护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洱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4月4日11时许,被告人赵国珍携带香、冥纸、金银纸等物品从洱源县茈碧湖镇大庄村家中出发,去茈碧湖镇永兴村委会永兴村北面的“象鼻山”南面山脚处其已故儿子赵雪冰坟地上坟。其于11时30分许到达坟地,后赵国珍先在赵雪冰坟前用一次性气体打火机点燃冥纸和金银纸,同时将打火机丢弃在燃烧的冥纸和金银纸上面一同焚烧。接着,赵国珍到旁边其它坟墓上摆放生香和贡品。当赵国珍返回赵雪冰坟前看见其之前点燃的冥纸和金银纸已经燃烧完毕且不再冒烟,便在未对余火做任何处理的情况下离开回家。当日13时许,赵雪冰坟前余火引燃周边杂草等可燃物,因风大致火势蔓延而引发森林火灾。护林员及相关人员发现“象鼻山”南面山脚处火烧起后赶至现场扑火。经鉴定,此次火灾现场过火总面积为1398.96亩,其中林业管理部门管理的林地面积为1332.2亩;按地类分有林地620.75亩、灌木林地711.45亩;林地权属茈碧湖镇永兴村委会0.9亩,海口村委会1331.3亩;火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238151.2元。经司法鉴定,该案起火点为“象鼻山”山场南部山坡山脚,整个火烧迹的东南部,赵雪冰墓前用火处。

被告辩称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到案经过、户口证明、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证人马某、施某1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赵国珍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支持指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国珍在野外用火不慎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为1332.2亩,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国珍辩称,2020年4月4日的火灾不是她引发的,坟地上的花椒树也没有被烧,对起火点有意见。

答辩情况

辩护人张**辩称,被告人赵国珍文化水平低,不能准确认知供述的后果,所以在侦查阶段作了不真实的供述。赵国珍向公安机关提出重新鉴定,但对需要提交书面申请材料不知情。点火工具打火机没有找到,不能认定赵国珍使用了明火并构成失火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国珍系洱源县茈碧湖镇大庄村村民。2020年4月4日11时许,赵国珍携带香、冥纸、金银纸等物品从家中出发,前往茈碧湖镇永兴村委会永兴村北面的“象鼻山”南面山脚处其已故儿子赵雪冰坟地上坟。11时30分许,赵国珍到达坟地,先在赵雪冰坟前用一次性气体打火机点燃冥纸和金银纸,并将打火机丢弃在燃烧的冥纸和金银纸上面一同焚烧,后到旁边其它坟墓上摆放生香和贡品。当赵国珍返回赵雪冰坟前,见其之前点燃的冥纸和金银纸已经燃烧完毕且不再冒烟,便在未对余火做任何处理的情况下离开回家。当日13时许,赵雪冰坟前余火引燃周边杂草等可燃物,因风大致火势蔓延而引发森林火灾。护林员及相关人员发现“象鼻山”南面山脚处火烧起后赶至现场扑火。2020年4月7日,洱源县森林公安局聘请洱源县林业和草原局进行鉴定,经鉴定,此次火灾现场过火总面积为1398.96亩,其中林业管理部门管理的林地面积为1332.2亩;按地类分有林地620.75亩、灌木林地711.45亩;林地权属茈碧湖镇永兴村委会0.9亩,海口村委会1331.3亩;火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238151.2元。2020年10月9日,洱源县公安局聘请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赵国珍失火案中的起火点进行鉴定。2020年10月15日,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本案起火点确定为“象鼻山”山场南部山坡山脚,整个火烧迹的东南部,赵雪冰墓前用火处,中心坐标为E99.916505,N26.159577。2020年10月16日,公安机关已将此鉴定意见告知永兴村委会、海口村委会、赵国珍。赵国珍拒绝签字且对鉴定意见有异议,要求对起火点进行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已告知赵国珍如进行重新鉴定需提交书面申请,但赵国珍一直未提交重新鉴定的书面申请。

另查明,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茈碧湖镇海口村委会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出具情况说明,永兴村委会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出具证明,均表示放弃要求被告人赵国珍赔偿附带民事损失的权利,不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向永兴村、海口村村民施兆祥、施月泉、杨锦星、杨文荣、史文标、史文清、杨永贵送达了告知诉讼权利通知书,本院未收到上述权利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综合证据:

(1)调取证据清单及证明,证明2020年4月4日13时29分,洱源县消防大队救援大队接到151××××8186的机主拨打119电话,称茈碧湖镇永兴村发生山火,接警员告知报警人应拨打12119森林消防报警电话。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系洱源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在森林防火巡查中发现及公安机关受案、立案情况。

(3)到案经过,证明赵国珍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4)指认笔录及照片、指认光盘,证明2020年4月6日,赵国珍对2020年4月4日其上坟路线及上坟烧纸位置进行指认,指认地点位于洱源县北面(象鼻山南面)山坡处。赵国珍指认,4月4日,赵国珍去上坟时把电动车停放在水泥路面上,从路面北侧有水泥墙的位置进去,沿右侧田埂往上坟位置处走到一块坟地上。地块东侧长有花椒树的一座坟就是其已故儿子赵雪冰的坟。赵国珍拿出带来的冥纸和金银纸,在坟前用火机先把冥纸点燃后把金银纸也放在上面烧,火机也直接丟在火上烧掉了,后去其他坟上摆放生香等东西。东西放完后,赵国珍见儿子坟前冥纸和金银纸都已烧完就沿原路回去了。指认当天,对赵国珍丢弃火机的位置进行查找未果。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平面图及现场照片,证明2020年4月7日,公安机关对现场进行勘验,现场位于永兴村北面“象鼻山”,呈不规则图形,经用无人机巡视火灾现场,现场四至界线为东至小佛山、南至坟地、西至山顶、北至海口村委会海口村二队排荒地处。“象鼻山”南面山坡山脚处的地块内过火痕迹明显,由于地块内种植过玉米,地块内凹槽里的过火痕迹均呈自上而下的长条形,且排列有序。地块内由东向西的第二个坟墓无碑文,坟墓上堆放有石头,呈坐北向南的长条形。勘验时赵雪冰坟墓上靠近坟头石头上摆放有2把用绿色塑料绳捆绑的生香,生香颜色较为暗淡,疑为摆放时间过久所致。坟头上插有3根生香,生香颜色较为鲜艳。坟头前地表上有明显的燃烧痕迹并留有白色灰烬和黑色的燃烧剩余物。勘验人员再次对赵国珍丟火机的位置及周边地表进行反复搜索,均未发现有火机残留物。赵雪冰坟墓东侧堆放有疑似树干类的干柴,干柴无火烧痕迹。坟墓南、西、北地表上均有明显的过火痕迹,且与坟头前、坟墓所在地块内及整个森林火灾现场的火场过火痕迹相连。

赵雪冰坟墓西面火场地表杂草已被烧成炭黑色,火场内长有的香柏树、云南松及杂灌木均已被烧成炭黑色。香柏树和云南松因被火焰熏过呈黑色、黄色及黄绿色不等。进入现场内仍可闻道一股浓烈的火烟味。其中:该火场内施某2户承包的果园地表过火痕迹明显,果树及云南松因受到火焰熏烤呈黑色,并伴有萎缩状,在果园内摆放有蜂箱。顺着赵雪冰坟墓往北面火场勘验,依次为史杜花户、苏锡圭户及马某户坟地。马某户坟地东侧有一条由东向西的上山小路,往东可到达水泥路面,往西可到达“象鼻山”山顶。小路路面上有明显的过火痕迹与路面两侧的火烧痕迹相连,并与赵国珍烧冥纸和金银纸位置的火烧痕迹相连。路北即为“象鼻山”南面山坡,山坡上的灌木,因被火烧过,均呈炭黑色。由于山坡上除灌木外无其他优势树种,山坡上灌木及杂草被烧掉后,导致山坡上石头裸露,且整个山坡呈黑色状。“象鼻山”山顶处一块地内有农户种植的核桃树,边缘位置的核桃树被火焰熏烤,树叶呈卷曲状,在周边摆放有蜂箱。火场内过火痕迹明显,地表均已被燃烧呈黑色状,其中最北面火烧区域炭化较为严重,火场过火区域内的云南松及杂灌木均已被烧成黑色状,枝条已全部被烧成炭黑色。地表上留有大量的燃烧剩余物及黑色余灰和白色灰烬。勘验人员进入现场内仍可闻道一股浓烈的火烟味,经对赵国珍用火位置及其用火地块进行认真搜索后,未发现有电线掉落的痕迹,也未发现有可以引起自燃的物质和可以聚光反射的物品。

2020年11月16日,公安机关沿赵国珍上坟地块路线勘验,由水池西侧往北方向路口进入赵国珍上坟地块方向系一条农户地埂上踩出的便道,便道两侧长有杂草,地埂宽0.7米,踩踏出的便道部位宽0.2米。沿往北方向地埂到村民施某1户地块内即2020年4月4日赵国珍上坟地块,赵雪冰坟墓位于该地块内东面靠近花椒树的位置。

(6)提取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物证照片,证明2020年4月5日,侦查人员在赵雪冰坟前向赵国珍提取生香5根、干兰片及鸡蛋壳、橘子皮、纸质类燃烧剩余物。2020年4月7日,在赵雪冰坟上提取生香3根。

(7)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气象资料,证明2020年4月4日8时至16时茈碧湖镇气温、湿度、风向、风速等情况。

(8)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茈碧湖镇森林防火期入山人员检查登记表,证明从2020年4月4日8时22分至12时58分,去象鼻山山脚及山顶坟地的人员共17人,其中去山脚坟地11人。

(9)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杨四堂店内监控视频、光盘、辨认笔录,证明2020年4月4日9时35分,有一个穿绿色外衣、戴帽子的女子将电动车停在杨四堂家超市外面,后进入超市内买了金银纸、黄色、绿色、紫色的大纸几张,于9时45分骑车离去。

经赵国珍辨认,赵国珍辨认出她就是进杨四堂家超市购买金银纸等物品的女子。

(10)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照片、视频及光盘,证明钱某拍摄的视频及照片反映山脚下火烧起,浓烟较大并往上飘;两座坟前摆放有生香、贡品,坟后面有火烧过的痕迹。

(1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照片、视频、光盘及手机截屏,证明2020年4月4日,赵志喜发现火烟时拍摄的视频,象鼻山南坡一大院房子附近起火冒烟。马敏姬于13时28分打119、13时32分打12119报警。

(1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通话截屏,证明2020年4月4日13时35分,施五二拔打李光庭电话。

(1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林权证复印件、承包合同,证明案发后海口村委会、永兴村委会向洱源县森林公安局提交了林权证。施兆祥提交了承包合同。

(14)鉴定聘请书、洱林鉴字[2020]第0005号鉴定意见书、情况说明、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2020年5月6日,经洱源县林业和草原局鉴定,洱源县茈碧湖镇海口、永兴村委会集体林地内过火总面积1398.96亩(其中林业管理部门管理的林地面积1332.2亩、非林业管理部门的林地面积43.13亩、其他及非林地面积23.63亩),受害森林面积626.73亩。直接经济损失238151.2元,其中永兴村委会45.9元、海口村委会238105.3元。林业管理部门管理的林地面积1332.2亩,按权属分茈碧湖镇永兴村委会0.9亩、海口村委会1331.3亩;按森林类别分公益林1260.18亩、商品林72.02亩;按地类分有林地620.75亩、灌木林地711.45亩。鉴定意见已告知赵国珍、海口村委会、永兴村委会。

(15)情况说明,证明洱源县林业和草原局出具说明,鉴定意见书内涉案现场位置所涉及的林班、小班号在海口村委会及永兴村委会提交给洱源县森林公安局的林权证范围内。

(16)鉴定聘请书、鉴定事项确认书、物证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2020年10月9日,洱源县公安局聘请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案中的起火点进行鉴定。2020年10月15日,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物证鉴定书》森公司鉴(火灾)字[2020]52号,论证:经现场访问和勘查,洱源县公安局委托的“赵国珍涉嫌失火案”起火点确定为“象鼻山”山场南部山坡山脚,整个火烧迹的东南部,赵雪冰墓前用火处,中心坐标为E99.916505、N26.159577。①火灾发生初期为3棵花椒树西北侧的赵雪冰坟墓前,并从该区域向周边蔓延,主要方向为北;②赵雪冰坟墓前有新鲜的上坟用火痕迹;③赵雪冰坟墓前用火痕迹与周围火灾蔓延痕迹相连,并与整个火烧迹地连成一片;用火痕迹周边的火灾蔓延痕迹清晰,主要蔓延方向为北,在用火痕迹周边荒草地上,若干植被及其他地表物烟熏火烧痕迹明显,部分植被碳化严重,且迎火面指向用火坟地。④整个火烧迹地连成一片,山林大火从坟墓西北侧草地向北延伸与山上的林地相连,并继续在山坡上部向北及周边蔓延,与当天当地风向基本一致,符合森林火灾发生发展的规律。鉴定意见已告知永兴村委会、海口村委会、赵国珍,但赵国珍拒绝签字。

(17)户口证明,证明赵国珍身份年龄等情况,其在茈碧湖镇辖区内无违法犯罪记录。

(18)情况说明,证明侦查人员对赵国珍上坟途经路线上是否安装有视频监控进行巡查的情况。

2.证人证言:

(1)苏锡圭、苏山文的证言,证明2020年4月3日,他家去象鼻山南面山坡的坟地上坟,生香熟食,没有使用明火。当天,他家下面的两座坟旁有一老一少在坟地上割刺。

(2)史杜花的证言,证明2020年4月3日上午,她和儿子去山神庙的坟地时,大庄村的四、五个人也在上面上坟,都是生香熟食。4月4日,她家没去坟地,但在家看见她家坟地处冒烟。

(3)朱存忠的证言,证明当天11时许,赵国珍携带香、冥纸等物品骑电瓶车去给其已故的小儿子上坟,12点多回到家。

(4)赵桂山、王桂妹的证言,证明赵国珍之子赵雪斌的坟在象鼻山上。当天赵子贵、赵桂雄家人都在外地,他们在家但没去上坟,不清楚赵国珍是否去上坟,当天16时象鼻山有火灾。

(5)李石佑的证言,证明当天日上午10时许,他家四个人去象鼻山坟地上坟,是生香熟食。10时40分许离开时,坟地处没有发生火灾,他家坟地上面的钱某家还没走,下面没人上坟。

(6)马某的证言,证明当天上午8时许,她去上坟前以丈夫马仕恭的名义入山登记,她到坟上摆放生香、贡品,没有用火,她家坟下面别家的坟前已摆放了香、纸钱等,周围没有人。吃午饭前她听说山烧起,出去见火已烧到象鼻山山顶。

(7)施某1的证言,证明他家在象鼻山南面山脚处地块内有赵子贵家的6座坟,其中花椒树旁是赵子贵儿子的坟。2016年后,他就没有耕种了,地上都长了杂草和刺。2019年摘花椒后,他就没有到过这块地。2020年4月4日,他家去上坟的地点是在北排茶园,去时在防火卡点做了登记。13时许,他们下山看见他家地块附近位置冒烟,他弟弟施魁杰就跟着去救火。

(8)钱某的证言,证明当天11时40分许,他家共11人去永兴村北面的山上上坟,没有用火,是生香熟食。李石佑家也去上坟。13时39分,他们准备回家,先离开的苏瑜标打电话说下面烧起,已经报警。他见下面冒烟,担心别人说火是他家烧起的,便用手机往冒烟的方向拍了照片和视频。他们回家途中遇见天保员史士标,看见马泽华家人从小路北面跑出来。

(9)苏瑜标的证言,证明当天他父亲钱某等人先去象鼻山上坟。12时许,他到坟地没有用火,是生香熟食。13时39分,他和同事离开坟地20多米后看见山脚豆田处起火,便打电话给他父亲。他和同事到现场时,山脚处有几座坟的地方已经烧完,火正往北面烧,就打110报警。

(10)龙超的证言,证明当天12时许,他和苏瑜标去上坟期间没有用火。他和苏瑜标先离开一段距离后看见山脚豆田处冒烟,苏瑜标便打电话告知其父亲。到现场时见山脚处已经烧完,火烧得很旺,苏瑜标报警。

(11)赵志喜、马泽华的证言,证明当天11时40分,他家11人以马立华名字登记后去象鼻山上坟,没有用火,是生香熟食。听见响声后看见马某家新坟下面火烧起,因担心别人说火是他们烧起的,赵志喜就往火烧起的地方拍了照片和视频,马敏姬打电话报警。他们回去途中遇见钱某、史士标等人去救火。

(12)李绍基的证言,证明当天12点多,他接护林员电话称永兴村北面耕地冒烟,他到现场见火从耕地里面往象鼻山上烧,便组织人扑火。火场小路西南永兴村委会集体的耕地,东北是海口村委会的林地,分界线是“本主庙”上的小路。永兴村委会有林地部分的林权证。他对森林火灾的鉴定意见无异议。

(13)杜柱芳的证言,证明当天13时许,杨万勋守卡时发现有火烟给他打电话,他到达火场时,火还在象鼻山山脚处烧着,被烧的是坟地,他发现火越烧越大,就上报给镇长并组织人扑火,火直到第二天凌晨才扑灭。火烧的位置小部分权属是永兴村委会的,大部分是海口村委会的。海口村委会有林权证,他对森林火灾的鉴定意见无异议。

(14)施利华的证言,证明当天他在标山守卡,天保员施五二打电话说官营和永兴交界处的山烧起。13时40分许,他赶到时火已烧到处,山脚下青豆地北侧的坟墓地块已经烧掉,但上面坟墓位置还没有烧掉,因为当时风是往西面吹的。他到现场时有官营村的人在打火,他立即去打火直到火打熄才从山上下来。

(15)施五二的证言,证明当天他在标山防火卡点做入山登记,巡山过程中见山下冒烟,就顺着大路往冒烟处走,看见对面的山烧起。13时35分,他打电话给李光庭组织人员灭火,他与其他人到现场灭火至第二天凌晨。烧起的地是永兴村的,坟是大庄村的,那些地已几年没有耕种,长满杂草,平时没有人去。

(16)史士璋的证言,证明他是海口村的护林员,当天他在护林防火登记卡点进行入山登记,上午8时许,马某以马仕恭的名义登记后去象鼻山上坟,半个多小时后返回。13时32分,杨银菊给他打电话说茶山处冒烟,他打电话告知史士标,并第一个赶到象鼻山火场救火,他到火场时火只在山脚下有几座坟处烧起,几座坟处烧完了,火往西面烧,他跑到西面打火时史士标与村委会的人先后来救火,因为风太大,火打不熄就烧到山上。山脚下有几座坟的区域在火灾发生前没有人耕种及活动,长着杂草和比人高的鬼针草,不会有人进去。

(17)史士标的证言,证明当天他在进梨园入山登记点守卡。13时32分,他接史士璋电话说永兴茶山烧起,他赶到火场时火只在山脚下几座坟那里烧起,史士璋已在现场打火,为了不让火烧到山上,就拼命打火,但风太大火打不熄就烧到山上了。

(18)施兆祥的证言,证明当天13时许,他接父亲施某2电话说他家鱼塘旁边烧起,赶到时火已经烧到他家的果园,烧死了蜜蜂和果树。南面山脚处施月泉、李锐龙、施某1、施兆祥家的地,自2019年后就荒着,地上的杂草有人高。当天都没有人上去地里劳作。

(19)施某2的证言,证明当天他在果园里给蜂群分家时见火烟从东面飘来,他拿抽水机和水管去抽水灭火。他扑灭了烧到果园里的火,清理余火直到晚上。他给蜂群分家时未使用着火。

(20)施月泉、杨锦星、杨文荣和李光松的证言,证明当天象鼻山的火灾,将他们各户种的花椒、梅子、香樟、板栗、楸木、柏子树被烧死,他们要求火灾肇事者赔偿损失。他们在象鼻山南面山坡上没有坟地,当天家人也没有在地里劳作。

(21)李锐龙、杨福六的证言,证明他们两家在象鼻山南面山坡处没有坟地。李锐龙家的地给杨福禄家种了几年,杨福六家从2016年后就没耕种过,地里长满比人高且密集的杂草、刺、蒿子。周边有施兆祥、施某1、施月泉、施兆祥的地,施某1地里有赵子贵家的坟墓。当天几家人都不会去田里劳作。

(22)陈玉龙的证言,证明当天他家没有人去象鼻山南山脚的地里劳作及上坟。赵子贵的儿子葬在施某1家地里,旁边几家的地已几年没有耕作,长满比人高且密集的杂草和鬼针草。

(23)史文标的证言,证明他家在象鼻山基地种了板栗、核桃、梅子等树木,还养了鸡。当天他赶到现场时火已经烧到象鼻山,他在基地上救火,果树有一半被烧死了、鸡被烧死10多只,他要求火灾肇事方赔偿损失。

(24)史文清、杨永贵的证言,证明他们两家在象鼻山果园种了板栗、核桃等果树,养了蜜蜂。当天杨永贵赶到现场时,果园的果树、蜜蜂等被烧死,管护房和旋耕机等劳作工具也被烧,他们要求火灾肇事方赔偿损失。

3.被告人赵国珍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20年4月4日上午11时许,赵国珍携带一把香、煎好的“干兰片”、煮好的鸡蛋和肉、冥纸和金银纸(黄色、宽的一沓,白色、窄的两沓)、黄、绿、紫色的纸衣,打火机等,装在红色提袋里,提袋挂在骑行的电动车上,从大庄村出发,沿三江村村路去水池北面的坟地上坟。11时20分至30分许,她到达坟地,在已故儿子赵雪冰坟前把三沓冥纸和金银纸拆开,先把黄色的冥纸抖开,然后就用带上去的火机把冥纸点燃起,点起以后放在赵雪冰坟前,打火机里面没气了,她想着用不了就把打火机一起烧了。后她将香、“干兰片”、鸡蛋和肉、橘子等贡品分别摆放在赵雪冰等人坟上并进行祭拜。从东面赵子贵母亲的坟上开始往西依次摆放,东西放完后她就折回儿子坟前查看烧冥纸和金银纸的地方,火已烧完,没有冒烟,她用地上的树枝丫扒开看了一下,见没有火,就把树枝丫放在上面,确定没有火便离开回家了。当天去上坟前,她对朱存忠说过去上坟的事。她去上坟时及往返的路上都没有遇到人,上坟时坟地南面的地里没有人劳作,她听见坟地上面有人说话但没有看见人。她在坟上共耽搁了约7、8分钟,离开时山没有烧起。她认为山不是她烧起的,因为坟地上豆杆、香、花椒树都没有烧掉,前几年她都去上坟,每年都在坟前烧冥纸、金银纸和纸衣服,但都没有烧起,今年却烧起了,她是被别人冤枉的,但不知道是谁冤枉她的。

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国珍无视国家法律,在野外用火不慎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1332.2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38151.2元,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赵国珍提出坟地不可能是起火点的质证意见除其本人辩解外无其他证据证明,且与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认定“本案起火点确定为赵雪冰墓前用火处”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辩护人张**辩称赵国珍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不真实,打火机未找到,不能证明赵国珍用火的辩护意见,与赵国珍供述在现场用打火机点火烧纸的事实相悖,且无证据证实赵国珍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违背其自愿性,根据赵国珍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在案的其他证据,可以认定赵国珍“用打火机点火烧纸”的事实。故辩护人张**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2020年10月16日,公安机关已将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的鉴定意见告知赵国珍,并已告知其如进行重新鉴定需提交书面申请,但赵国珍至今未提交书面申请。故辩护人张**辩称赵国珍对需要提交书面申请材料不知情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起火点确定为赵雪冰墓前用火处,该鉴定意见由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程序合法、规范有效,鉴定意见客观、公正、准确,应当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重要客观证据。故赵国珍辩称对起火点有意见、火灾不是其引发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辩护人张**辩称赵国珍不构成失火罪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赵国珍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用打火机点火烧纸的事实,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危害后果,可对赵国珍适用缓刑。被公安机关提取在案的生香8根、干兰片、鸡蛋壳、橘子皮及纸质类燃烧剩余物系本案物证,应予以没收,作证据保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赵国珍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提取在案的生香8根、干兰片、鸡蛋壳、橘子皮及纸质类燃烧剩余物系本案物证,应予以没收,作证据保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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