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哈密市巨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龙泉路光大小区9号楼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1MA785BHN0J。
法定代表人:李保罗,经理。
被告:惠建国,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哈密市。
审理经过
原告哈密市巨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建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哈密市巨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哈密市巨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哈密市巨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