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宋某1。

被告:巢某。

审理经过 原告宋某1与被告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系离婚纠纷,经原告宋某1申请,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宋某1、被告巢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宋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用;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女儿宋某2出生于××××年××月××日,儿子宋某3出生于××××年××月××日,儿子宋某4出生于××××年××月××日。原告与被告婚后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且多年未过夫妻生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巢某辩称,原、被告的夫妻关系不是特别好,但也没有那么糟糕,被告因工作原因从2019年8月开始会经常到外出差,只要被告不发信息给原告,原告就不会发信息给被告,双方就是缺乏沟通,没有到离婚的地步。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宋某2,××××年××月××日生育儿子宋某3,××××年××月××日生育儿子宋某4。庭审中了解到,原告认为被告不愿与其进行夫妻生活而产生不满,被告认为是原告与其缺乏沟通所致。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为凭,经庭审核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近十年,且生育三子女,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应当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近年来因双方缺乏沟通致夫妻关系冷淡,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尚不足以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多交流、多沟通,互谅互让,消除隔阂,还是有和好的可能。综上,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不准予原告宋某1与被告巢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宋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汪根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欧阳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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