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郁子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龙佼,河北世纪鸿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盛斐怡,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澳大利亚。
审理经过
原告郁子健与被告盛斐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郁子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86035.3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2、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于2016年9月16日向原告借款澳大利亚币17000元,折合人民币86035.3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澳大利亚币于起诉之日的汇率计算,即按2021年4月16日的汇率5.0609计算)。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向原告返还任何欠款。特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盛斐怡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双方关于本案的民间借贷行为均系发生在澳大利亚,本人已于2010年获取澳大利亚国籍,原告也定居澳大利亚的悉尼。……在事实层面,首先,本案的事实情况是该民间借贷行为的整个经过均系发生在澳大利亚,系与本案有最密切联系的关系;其次,被告的国籍为澳大利亚籍,居住地为:31mindariestreetlanecovenorthNSWAustralia(31号米达瑞街,蓝可夫北区,新南威尔士州,悉尼,澳大利亚);最后,原告在澳大利亚。无论依据本案事实情况还是法律的规定,本案均应由澳大利亚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澳大利亚有关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属于涉外民事案件。本案中,被告国籍为澳大利亚,原、被告不存在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的协议,本案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本案争议的民间借贷行为不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且被告提出管辖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五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郁子健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邮编:050091,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