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吕世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南宫市。

被执行人河北中金桢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永清县管家务回族乡安育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3MA07NG969M。

法定代表人:那良义,公司经理。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吕世纪与被执行人河北中金桢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冀1025民初30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退还合同保证金100000元,支付工程款146400元及利息,缴纳执行费3596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1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书、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2021年3月30日进行了总对总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财产。

三、2021年3月31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财产。

四、2021年3月31日本院委托当地法院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经营场所周边群众调查了解了被执行人的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五、2021年7月1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财产。

六、2021年7月2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河北中金桢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同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七、2021年6月28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246400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吕元合

审判员  付国山

审判员  薛满江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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