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北万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峰峰经济开发区新装备产业园A区。
法定代表人:罗祖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田,河北明池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江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磁县。
被告:李艳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
审理经过 原告河北万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江涛、李艳勇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河北万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万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河北万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36元,减半收取计2868元,由原告河北万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邱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邹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