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新珍,女,****年**月**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张红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新珍与被执行人张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203民初57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红梅应当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刘新珍支付174482.40元的义务,同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和本案执行费2517.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红梅在第十师有退休工资收入,我院采取扣划被执行人工资收入方式偿还申请执行人债务。即自2021年9月起,每月扣划被执行人张红梅工资收入,直至扣满174482.4元时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本案扣划工资方式需长期履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203执10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买买提·亚合甫 审判员 马卫卫 审判员 孙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子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