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孟凡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桂永,天津名士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尹文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 被告: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桥西区石风路17号。 负责人:王建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平,北京德恒(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新华路280号。 法定代表人:董富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平,北京德恒(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康会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 被告:武晨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
审理经过
原告孟凡强与被告尹文宏、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康会卿、武晨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冀0208民初168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原告孟凡强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告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连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魏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