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江门市创科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龙口镇。 法定代表人:覃艺靖。 被执行人:覃艺靖,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藤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山市卓尔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市创科玻璃有限公司、覃艺靖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784民初39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向本院补缴诉讼费2252.5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3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委托广西藤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覃艺靖在该院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情况,但反馈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粤0784执114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江门市科创玻璃有限公司、覃艺靖负有继续向本院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执行长  罗启全 执行员  黎佩景 执行员  麦国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冯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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