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迁西县。
被执行人:凡海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凌源市。
被执行人:柴宝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凌源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勇与被执行人凡海菊、柴宝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凌源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9日作出的(2020)辽1382民初32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4月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91025.00元及利息,已执行回款85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分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辽1382执75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