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焦作市金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中站区月山街道月山二号院113号。 法定代表人:武崇建,董事长。 被执行人:焦作市安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中站区怡光路96号安嘉会所。 法定代表人:赵振,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焦作市厚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太行中路2069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莉,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赵振,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执行人:刘晓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审理经过

焦作市金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焦作市安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焦作市厚海置业有限公司、赵振、刘晓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803民初3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焦作市安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焦作市厚海置业有限公司、赵振、刘晓莉向焦作市金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3100000元。因焦作市安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焦作市厚海置业有限公司、赵振、刘晓莉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焦作市金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焦作市安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焦作市厚海置业有限公司、赵振、刘晓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焦作市安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焦作市厚海置业有限公司、赵振、刘晓莉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亦未到庭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于2021年6月2日、2021年7月5日、2021年8月9日多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焦作市安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焦作市厚海置业有限公司、赵振、刘晓莉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公积金、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1、查明被执行人焦作市安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焦作市厚海置业有限公司、赵振、刘晓莉有零星银行存款,已被其他法院冻结,本院无法处置。 2、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焦作市安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焦作市厚海置业有限公司、赵振、刘晓莉名下有证券、保险等登记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焦作市厚海置业有限公司有北京牌汽车一辆(车牌号:豫H×××××),本院系轮候查封,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刘晓莉有辉腾牌汽车一辆(车牌号:豫H×××××)、明锐牌汽车一辆(车牌号:豫H×××××)、大众牌汽车一辆(车牌号:豫H×××××),其中辉腾牌汽车(车牌号:豫H×××××)、大众牌汽车(车牌号:豫H×××××)已过户,明锐牌汽车(车牌号:豫H×××××)本院系轮候查封,均无法处置。上述车辆于2023年9月2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4、查明被执行人刘晓莉名下有位于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不动产权证书号为××号)、位于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不动产权证书号为××号)、位于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不动产权证书号为××号)、位于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不动产权证书号为××号)、位于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不动产权证书号为××号)、位于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导入楼盘)1单元1号房产一套(不动产权证书号为××号)、位于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导入楼盘)2号商铺房产一套(不动产权证书号为××号),本院已查封上述房产,本院系轮候查封,均无法处置。上述房产于2024年8月9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5、查明被执行人赵振、刘晓莉名下有住房公积金帐户(住房公积金账号分别为01×××52、01×××05),本院已冻结上述公积金账户(2024年9月1日冻结期限届满),本院系轮候冻结,均无法处置。 三、2021年7月2日,到被执行人赵振、刘晓莉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进行实地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赵振、刘晓莉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1年6月24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焦作市安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焦作市厚海置业有限公司、赵振、刘晓莉发出限制消费令。 由于被执行人焦作市安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焦作市厚海置业有限公司、赵振、刘晓莉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2021年6月24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焦作市安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焦作市厚海置业有限公司、赵振、刘晓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3100000元,尚余3100000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焦作市安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焦作市厚海置业有限公司、赵振、刘晓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焦作市安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焦作市厚海置业有限公司、赵振、刘晓莉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郑健普 审判员  付 健 审判员  贾慧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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