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天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南明区。
被告:唐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审理经过
本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王天敏诉被告唐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天敏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天敏的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天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天敏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