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支行
负责人:李旭东,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蕾,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博瑷化妆品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芝刚。
被申请人:赵芝刚,男,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支行诉被申请人湖南博瑷化妆品贸易有限公司、赵芝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湖南博瑷化妆品贸易有限公司、赵芝刚的银行存款32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支行向本院出具了财产保全担保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博瑷化妆品贸易有限公司、赵芝刚银行存款32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对其他财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案保全费340元,已由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支行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