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塔里甫·吐尔逊,男性,****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安乃尔·吐尔逊,男性,****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被执行人:塔伊尔·奥斯曼,男性,****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塔里甫·吐尔逊、安乃尔·吐尔逊与塔伊尔·奥斯曼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塔伊尔·奥斯曼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立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塔伊尔·奥斯曼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
本案申请执行标80000元。已履行案款30100元,未履行案款49900元,无利息,申请执行费1100元已交。
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3月18号,4月22号,5月18号,6月4号,27号塔伊尔·奥斯曼(或网络资金)已查询及冻结,木垒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农机械安全监理站均已查询均无登记。
多次走访和约谈被执行人塔伊尔·奥斯曼,多次约谈了解到了案情,被执行人父亲看病用的,家境贫困,这几年借款多无法还款了,被执行人此前无固定工作给他人放牧来维持生活,近年来疫情并给父亲看病无其他收入来源,期间向外人或银行也借了不等款,放牧来维持一家人生活开支,生活变得困难无法还款。
本案中被执行人做了还款计划,未履行案款49900元,每月还款2000元草场补贴做担保并提供了担保人,提前发放草场补贴未履行案款一次性还清,期间每期最低偿还2000元并足额转入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案款专户中,申请执行人通过法院执行局领取案款,申请人接受此和解方案并双方达成长期和解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塔里甫·吐尔逊、安乃尔·吐尔逊,于2021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新2328执51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