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畅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镇原县人,农民,住镇原县。
被告:杨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镇原县人,农民,住镇原县。
审理经过
原告畅某与被告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畅某、被告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畅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杨某清偿购买其苹果欠款20000元及相应利息;2.判决被告杨某支付违约金4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当庭变更第1、2项诉讼请求为:请求判决被告清偿购买其苹果欠款20000元,放弃利息和违约金。事实与理由:2017年秋季,其与被告签订了苹果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将其家中当年产的苹果进行装箱外销,苹果价款为70#以上的苹果每斤2.65元,收购517箱苹果,共计应付苹果款26000余元。定购苹果时,被告支付了1000元定金,被告在装完苹果后,应一次性结清所有货款,若存在坑害果农行为,违约方应按照货款总价2倍以上赔偿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其积极配合被告进行苹果分拣装箱,被告也顺利将装好的苹果拉走外销。但是被告却迟迟不给其结清货款,后到2020年年底,因其患病找被告要钱,被告支付了5000元,现在下欠20000元未付,故提起诉讼。
杨某承认畅某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辩解因生意亏损现无能力清偿购买苹果欠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杨某承认原告畅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杨某清偿购买畅某苹果欠款2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杨某负担。畅某预缴案件受理费650元,退付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