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广州慧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南路123号金汇大厦1308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XRG3H。 法定代表人:宋作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恬静,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宋建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XX县XX乡XX村X巷X号,身份证号码:XXX。 被申请人:董尾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XXX。 被申请人:李海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XXX。 被申请人:宋天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慧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建波、董尾江、李海娜、宋天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州慧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四个被申请人宋建波、董尾江、李海娜、宋天成的微信、支付宝余额以及所有银行存款80000元,期限一年,并由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芮城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慧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保证判决以后能够得到顺利执行,申请对四个被申请人宋建波、董尾江、李海娜、宋天成的微信、支付宝余额及所有银行存款采取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对被申请人宋建波、董尾江、李海娜、宋天成的微信、支付宝余额及银行存款予以冻结,限额80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宏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袁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