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兵,男,****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1年5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以京丰检刑诉〔2021〕4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兵犯盗窃罪。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
2021年5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郭兵在本市丰台区新发地市场白萝卜区路边,趁无人之机,窃取被害人陈某的超级鹰牌锂电池一块。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560元。
被告人郭兵于2021年5月23日21时许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新发地派出所民警查获,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盗电瓶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陈某。案发后,被告人郭兵的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陈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元,陈某表示对郭兵的行为予以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郭兵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郭兵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兵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郭兵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被盗财物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且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故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郭兵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23日起至2021年8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