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上海冶东机械厂,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炳章。 被申请人:上海东兴硬面技术开发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何万云。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上海冶东机械厂(以下简称“冶东机械厂”)向本院提交强制清算申请书,申请对上海东兴硬面技术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东兴硬面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公告通知了东兴硬面公司,东兴硬面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东兴硬面公司经浦东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营业期限自1995年4月26日起至无固定期限,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公司股东为东兴硬面公司职工、上海市金属学会及申请人冶东机械厂。2007年8月21日,被申请人东兴硬面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现申请人冶东机械厂以未在法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东兴硬面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东兴硬面公司已被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符合法定解散事由,但至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清算,被申请人尚未成立清算组,已超出法律规定的期限,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东兴硬面公司的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符合申请强制清算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受理申请人上海冶东机械厂对被申请人上海东兴硬面技术开发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吴 炯 审 判 员 刘建雷 审 判 员 孙红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新建 书 记 员 刘新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