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新金威麦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仓头路**号。

法定代表人:邵胜云,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盐城市盐都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新都路**号。

法定代表人:祁春剑,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江苏驿都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世纪大道**号。

诉讼代表人:杨荣进,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原审被告:宁波驿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灵桥路**号

法定代表人:邵兴贤,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江苏金山啤酒原料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仓头路**号/div>

法定代表人:李超,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邵胜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苏新金威麦芽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浙江省宁海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苏新金威麦芽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盐城市盐都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苏驿都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宁波驿都投资有限公司、江苏金山啤酒原料有限公司、邵胜云追偿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7)苏0903民初55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2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新金威麦芽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依法移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1.案涉主合同即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均为亭湖法院,且案涉借款已由亭湖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2.反担保合同为从合同,根据法律规定,主全同与从合同约定管辖法院不一致时,应以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经审查,本案中,江苏新金威麦芽集团有限公司与盐城市盐都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已经对争议发生时的管辖法院作出约定,即由盐城市盐都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盐城市盐都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所在地位于盐城市盐都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

综上,江苏新金威麦芽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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