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振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中共怀来县委宣传部,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沙城镇府前西街政府大楼1114室。
负责人:王俊英,中共怀来县委宣传部部长。
委托代理人:陈四海,河北博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解砚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
委托代理人:刘伟琳,河北博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委托代理人:刘伟琳,河北博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赵宏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
委托代理人:刘伟琳,河北博远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马振松与被告中共怀来县委宣传部、解砚辉、张伟、赵宏智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马振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四被告删除2017年11月17日新闻报道,消除对七户的影响和对七户恢复名誉。事实和理由:原告马振松称其系东花园镇A6号楼302户,2017年11月16日县政府对七户房屋实施强制征收,同天“怀来之窗”怀来县政府网站出现《怀来县对京张高铁用地范围内的东花园镇A6号楼房实施拆除》新闻报道,该文最后一段的观点应当认定为侵犯原告名誉权——“打击”、“对非法利益过分索取”、“维护社会的公正公平和正义”等贬损性、侮辱性、失实的语言降低七名被征收人的社会评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马振松要求消除对七户的影响和对七户恢复名誉,但其未经七户的授权或委托,应该由七户自己主张权利,故马振松无替七户主张名誉权的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马振松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徐志勇
人民陪审员 陈全春
人民陪审员 张利燕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郝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