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白东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华阴市华山XX村民。
被告:董生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华阴市华山XX村民。
审理经过 原告白东风与被告董生鑫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白东风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白东风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许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白东风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元,减半收取72.5元,由白东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