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农绍郜,绰号“阿龙”、“龙哥”,男,****年**月**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因犯容留卖淫罪、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00年4月18日被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21年1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3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兴安县看守所。

辩护人唐辉仁,广西瑞镜高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兴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兴安县院刑诉〔202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农绍郜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陈建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农绍郜及辩护人唐辉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兴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被告人农绍郜伙同雷斌(另案处理)在广西兴安县“名都水汇”酒店提供房间供翟某、蒋某卖淫,每一次的价格是550元,其中卖淫女得350元,被告人农绍郜得2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农绍郜以营利为目的,容留、介绍他人从事卖淫活动从中牟取暴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农绍郜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农绍郜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公诉机关提交了人员基本信息查询、到案经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情况说明、转账记录、微信号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证人翟某、蒋某、张某、詹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农绍郜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被告人农绍郜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农绍郜犯容留、介绍卖淫罪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认为农绍郜自愿认罪认罚,希望对农绍郜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农绍郜在容留翟某、蒋某卖淫期间,亦为该二人介绍嫖娼人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绍郜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农绍郜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农绍郜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农绍郜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29日起至2021年7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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