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潘荣思,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荔波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潘荣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潘荣思在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790.57元,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案件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解除对被执行人潘荣思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7120.9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执行员 陆兴元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向荀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