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十二采油厂,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合水县西华池镇三里店村。
负责人:马某,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某,女,该厂企管法规科副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甘肃隆庆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师某,男,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延安市。
原审被告:宁夏利丰中盛油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石油城二区二组12-221室。
法定代表人:郑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陕西昌旺能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城八路风景御园第四幢1单元3层10301号房。
法定代表人:郑某,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十二采油厂因与被上诉人师某及原审被告宁夏利丰中盛油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陕西昌旺能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2021)甘1024民初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2021)甘1024民初12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十二采油厂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