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郑风,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涟源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捕前住娄底市娄星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涟源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涟检一部刑诉〔2021〕Z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郑风犯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郑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诈骗罪 2019年9月15日起,被告人刘郑风伙同胡洪全、邓振军、尹彬(均已判)等人在贵州省毕节市实施诈骗,该诈骗团伙利用微信交友,引诱受害人参与虚假体育彩票投资(俗称“杀猪盘”)的方式实施诈骗。刘郑风参与该窝点时间为2019年9月中旬至10月7日、10月20日至同月26日,期间刘郑风使用微信昵称为“曾强”的微信诈骗了被害人刘某5500元。 2019年10月26日,被告人刘郑风在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大厦××室被**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提供证明指控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指认照片、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等书证,被害人刘某的陈述,同案人邓振军、胡洪全、李峥嵘等人的供述,被告人刘郑风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光碟1张、U盘2个),物证(手机2个)。 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被告人刘郑风在明知对方收购银行卡是用于搞电信诈骗的情况下,仍利用自己的身份证在银行办理银行卡、U盾并绑定手机号码,于2020年7月4日将办理好的银行卡和银行卡密码(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为6217××××5752)、U盾、绑定的手机号码一起以3000元的价格卖给对方,该银行卡涉案金额达380万余元,其中该卡被用于诈骗被害人何某、赵某等人共计41万余元。 2020年10月8日,被告人刘郑风经涟源市**局金石派出所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提供证明指控事实的证据有:到案经过、银行流水明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受害人何某、杨某、武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刘郑风的供述与辩解。 2021年6月18日,被告人刘郑风在涟源市人民检察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郑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郑风在共同诈骗犯罪中系主犯、坦白,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系自首,且一人犯数罪、认罪认罚,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辩称

被告人刘郑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诈骗 2019年9月15日起,被告人刘郑风伙同胡洪全、邓振军、尹彬(均已判)等人在贵州省毕节市实施诈骗,该诈骗团伙利用微信交友,引诱受害人参与虚假体育彩票投资(俗称“杀猪盘”)的方式实施诈骗。刘郑风参与该窝点时间为2019年9月中旬至10月7日、10月20日至同月26日,期间刘郑风使用微信昵称为“曾强”的微信诈骗了被害人刘某5500元。 2019年10月26日,被告人刘郑风在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大厦××室被**机关抓获,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2019年8月中旬左右,刘某不知怎么的就被拉进了一个叫什么兴业的微信群里,然后有五六个人天天往群里发买彩票挣钱了的转账截图,刘某就问群主“金哥”这是怎么个玩法,“金哥”说私信告诉刘某,刘某就加了这个叫李金的人的私人微信,李金发了个二维码给刘某,是个支付宝账户,说往里面转钱就可以了,转1000元最多可得400元左右,还能给20%的回扣。刘某第一次转了500元,转回来680元,第二次又转了1000元,转回来1380元,刘某还投了两三次,也都转回来了,在2019年9月中旬,刘某最后一次转了2800元,就没有再转回来,也没再理会刘某。大概十天之后,一个微信叫“曾强”的人加了刘某微信好友,找刘某买彩票,刘某一开始不相信,“曾强”就说他那里是福利财,不会骗人的,可以帮刘某把之前输的钱都搞回来。刘某就开始跟“曾强”玩这个福利财,投了几次都连本带利地还回来了,在2019年10月初,刘某最后一次投了5500元,就没有再还回来,也没再理会刘某,刘某意识到上当受骗了。 2.共同作案人胡洪全的供述,证明胡洪全于2019年9月左右到贵州省毕节市搞诈骗,老板是刘泽农和“苏娅”,与其一起搞诈骗的还有刘郑风、尹彬、贺伟、李俊杰、谭伟等人,诈骗的方式是先用微信加好友,和他们熟络,再给他们推荐“广东十一选五”彩票,告诉他们可以包赢,再通过微信建群,团伙人员打配合,取得群友信任,当他们小额投注时,操作后台数据让他们赢一些,引诱他们投注大额资金,再以各种理由不给他们提现,最后把他们删除。 3.共同作案人邓振军的供述,证明2019年9月初,邓振军经刘泽农介绍到贵州省毕节市实施诈骗。9月15日左右,邓振军和贺伟一起开车到毕节市,刘泽农让他们联系胡洪全,胡洪全让他们到毕节市××室上班,公司还有尹彬、刘郑风、李俊杰、谭伟等人,刘郑风是邓振军介绍去的,比邓振军还早几天进的公司。邓振军是“新手”,每天主要就是用手机微信聊天加好友,加微信群,通过群再加好友,先和他们闲聊沟通感情,再介绍他们做中国体育彩票广东11选5,如果他们想了解具体细节,就把手机交给“老手”继续聊,“老手”会给对方发网址链接进行注册,让对方从100元买起,先让对方盈利30%左右,还会建一个“套路群”,和公司的人在群里互相打配合,发送假装买彩票成功中奖的截图,吸引对方加大资金投入,买少的时候会中奖返现,买的多了不会中奖了,钱也提不出来了。如果诈骗成功,“新手”可以拿30%的提成。 4.共同作案人尹彬的供述,证明尹彬于2019年9月13日至10月中旬在贵州省毕节市××一栋楼一个房间实施电信诈骗,后来搬到毕节市大学××小区28楼一个房间,直到10月26日被**机关抓获。一同实施诈骗的还有胡洪全、贺伟、刘郑风、李俊杰、谭伟等人,刘郑风是和尹彬一起去的。诈骗方式是先通过微信添加好友,与对方闲聊取得信任,再给对方推荐“中国体彩网”网址,告诉对方这个平台赚钱快,引导对方小额试单,公司的操盘手会让对方中奖,还可以立即提现,然后对方就会加大投资,这时操盘手还会让对方中奖,但不能提现,客服人员会告诉对方继续充钱才能提现,一直诱导对方充钱,骗取钱财。 5.照片、移送清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U盘资料,证明刘郑风对其实施电信诈骗的两个小米直板手机进行了指认,及其用微信号“曾强”“乔忠平”实施诈骗的情况。 6.情况说明、诈骗金额明细乘车记录,证明刘郑风于2019年9月13日至10月7日期间在贵州省毕节市××从事电信诈骗,10月8日回娄底奔丧,10月19日再次回到贵州的诈骗窝点,10月20日至10月26日在贵州省毕节市××大厦××从事电信诈骗。该团伙诈骗金额354800元,刘郑风个人诈骗金额5500元。 7.起诉意见书、侦查终结报告、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等,证明刘郑风在贵州省毕节市实施诈骗的同伙王朝鹏、胡洪全、李俊杰、尹彬、谭伟、邓振军、刘泽农等人的刑事立案、起诉、判决情况。 8.病历资料,证明娄底市中心医院于2019年10月29日出具诊断证明,刘郑风患有甲状腺机能亢进症、甲亢心脏病、高尿酸血症、慢性××等。 9.保证人保证书、取保候审执行监督回执、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证明刘郑风涉嫌犯诈骗罪,因患有严重疾病,于2019年10月29日被山西省苪城县**局取保候审。 10.户籍资料,证明刘郑风出生于****年**月**日等基本情况。 11.抓获经过,证明2019年10月26日,被告人刘郑风在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大厦××室被**机关抓获。 12.被告人刘郑风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9年9月15日左右,刘郑风经邓振军介绍到贵州省毕节市实施诈骗,刘郑风到了毕节后就联系胡洪全,胡洪全就把刘郑风带到了窝点开始实施诈骗。胡洪全告诉刘郑风怎么操作,搞的是一种中国体育彩票,这时刘郑风就知道是诈骗了。刘郑风在团队里充当业务员的角色,通过微信号“曾强”“乔忠平”添加好友并和他们聊天,引诱他们下载这个彩票网站进行投注,团队里有专人控制后台修改数据,来控制输赢。10月初的时候,刘郑风因爷爷过世回家了几天,再到毕节时胡洪全已经换了窝点,刘郑风就又在另一个窝点开始诈骗,过了一个星期左右就被山西省芮城县**局民警抓获了,刘郑风因为身体原因被取保候审在家。刘郑风诈骗成功一名女子刘某,刘某最后一次投资5500元,就没给她提现了。 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被告人刘郑风在明知对方收购银行卡是用于搞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仍利用自己的身份证在银行办理银行卡、U盾并绑定手机号码,于2020年7月4日将办理好的银行卡和银行卡密码(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为6217××××5752)、U盾、绑定的手机号码一起以3000元的价格卖给对方,该银行卡涉案金额达380余万元,其中该卡被用于诈骗被害人何某、赵某等人共计41万余元。 2020年10月8日,被告人刘郑风经涟源市**局金石派出所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2021年6月18日,被告人刘郑风在涟源市人民检察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涟源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刘郑风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证人吴某的证言,证明2020年9月16日,有个微信昵称“清风烈酒”的人通过投资理财的微信群加了吴某,和吴某聊理财产品,说有个更稳定的理财产品,然后把吴某拉进另一个微信群。吴某经过了解,感觉可以赚钱,就于10月1日问对方怎么充值,对方就给吴某发了个收款二维码,吴某就开始一次次地往里转账,每次都赚了,而且当天就提现了,直到10月10日,吴某又向对方账户(账号6217××××5752,户名刘郑风)转账63700元,又赚了,但对方不让吴某提现,说需要充值最开始到最后充值的同等金额,如果充值完成不了的话,第二天凌晨账户就会归零。吴某就开始筹钱充值,接连三天,吴某分5次向账号6217××××5752转账共11万元,向账号6217××××2106转账1万元,向账号6228××××0019转账1万元,向账号6228××××9576转账1万元。充值完成后,还是不能提现,客服称系统正在升级,后来就联系不上了,吴某一共被骗203700元。 2.证人何某的证言、转账记录,证明2020年5月,一个微信昵称叫“苏圣杰”的朋友联系何某,说有个炒外汇的平台盈利不错,让何某加入,何某就心动了。2020年10月7日,何某通过微信扫“苏圣杰”的二维码下载了这个平台,叫“FXDD”APP,何某联系客服,客服就给何某发了银行卡号,让何某往卡里充值。何某就用自己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账号6228××××0873)和招商银行卡(账号6214××××9883)往卡里充值,对方的银行卡账户是(中国邮政银行账号6217××××5752,户名刘郑风),还有(中国银行账号6215××××8478,户名刘松良),何某一开始盈利了一些钱,也能提现,就推荐了几个朋友加入,她们也都充了钱。10月10日,何某等人发现无法提现了,客服说她们违规操作,账号被冻结了,要充和以前一样的金额才能解封。何某和朋友杨某、黄令英又充了相同的钱,发现解封了,但还是无法提现。何某被骗了158000元,杨某(农业银行卡账号6228××××0974)被骗了118000元,黄令英(建设银行卡账号4367××××6991)被骗了72000元,王婷(邮政银行卡账号6228××××3273)被骗了4000元,总共被骗352000元。 3.证人赵某的证言、聊天及转账记录,证明2020年9月初,赵某在陌陌上认识了一个男的,他说他叫秦明静,两人聊了一段时间后,相互加了微信好友,秦明静说他是做数据分析的,在搞外汇投资,问赵某愿不愿意跟着他一起赚钱,赵某被说动了,秦明静就发给赵某一个二维码,赵某扫码下载了一个叫“FXDD”的APP,秦明静让赵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到账户(账号6217××××5752,户名刘郑风),然后购买相应的外汇。赵某就用自己的农业银行手机银行(账号6231××××4645)往该卡里转账,前面多次都盈利了,直到10月9日,赵某转了2万元,但收不到钱,秦明静说是因为账号被冻结了,要再投进去相同的钱才能解冻,赵某又于10月11日转了2万元,但还是没有解冻,秦明静也联系不上了,赵某一共被骗4万元。 4.证人武某的证言,证明2020年9月中旬,有个微信昵称叫“苏圣杰”的陌生人添加武某为微信好友,说他平时会做外汇,收入还不少,之后把武某拉进一个微信群,群里有老师每天讲外汇知识,让大家跟着他投资赚钱,还有人发赚钱的截图。武某准备投资,对方就把武某拉进另一个微信群,并发来一张二维码,武某扫码下载了一个叫“FXDD”的APP,软件里有个客服功能,需要充值多少就跟客服说,客服发来一张微信收款二维码,武某多次向该二维码充值,都盈利了,后来充值金额比较大,对方就说要通过银行卡转账,收款账户(账号6217××××5752,户名刘郑风),武某又多次向该银行卡转账,前面几次都盈利并且提现了,直到10月10日,武某向该银行卡转账3次共17468元,客服说武某的账号被冻结,无法提现,需要再充值同等金额才能解冻,10月11日武某又向该银行卡转账17500元,软件显示账户解冻,但还是不能提现,软件也登陆不上了,微信群主也联系不上了,武某一共被骗33757.75元。 5.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证明宝丰县**局于2020年10月15日决定对吴某被诈骗案进行立案侦查,重庆市**局九龙坡区分局于2020年10月12日决定对何某被诈骗案进行立案侦查,宾川县**局于2020年10月15日决定对赵某被诈骗案进行立案侦查,洛阳市**局南昌路分局于2020年10月12日决定对武某被诈骗案进行立案侦查。 6.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邮政银行账户(账号6217××××5752,户名刘郑风)于2020年9月27日至10月11日交易金额3848445.39元。 7.抓获经过,证明2020年10月8日,刘郑风经涟源市**局金石派出所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机关接受调查。 8.被告人刘郑风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20年7月4日,刘郑风在娄底市××楼梯间看到一个收购银行卡的小广告,便拨打广告上的手机号码,对方是个男的,要刘郑风办好银行卡并绑定电话号码,并谈好价格,刘郑风知道对方收购银行卡是用来搞电信诈骗的。于是刘郑风就先到娄底市娄星区汽车站旁边的一家中国移动营业厅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了一张电话卡,紧接着在娄底市××旁边的一家邮政银行营业厅办理了一张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6217××××5752,户名刘郑风),绑定刚办的手机号码,然后在娄底市××商城把银行卡、U盾、银行卡密码520520及电话卡一起交给了买卡的男子,该男子给了刘郑风3000元现金,之后就没有再联系过。 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郑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郑风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刘郑风在共同诈骗犯罪中行为积极主动,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郑风如实供述诈骗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郑风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郑风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郑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20年11月9日起至2021年10月8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清。) 二、追缴被告人刘郑风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阳超雄 人民陪审员  刘花娇 人民陪审员  陈楚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李寒洁 代理书记员  向 梅 代理书记员  康 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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