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告:吴某1,女,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告:吴某2,男,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告:吴某3,男,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告:吴某4,女,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吴某1、吴某2、吴某3、吴某4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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